第6條
如 —— (a) 資料使用者已藉提供查閱資料要求所關乎的個人資料的複本,依從該項要求;而 (b) 有關的資料當事人或代表他的有關人士,要求資料使用者提供該資料的另一份複本, 則即使有該資料使用者為依從該項要求而徵收的費用,該資料使用者可為提供該另一份複本徵收費用,但該費用不得多於他為提供該另一份複本而招致的行政成本或其他成本。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條
如 —— (a) 資料使用者已藉提供查閱資料要求所關乎的個人資料的複本,依從該項要求;而 (b) 有關的資料當事人或代表他的有關人士,要求資料使用者提供該資料的另一份複本, 則即使有該資料使用者為依從該項要求而徵收的費用,該資料使用者可為提供該另一份複本徵收費用,但該費用不得多於他為提供該另一份複本而招致的行政成本或其他成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