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資料使用者不得進行(不論是完全進行或部分進行)核對程序 —— (a) 除非及直至屬核對程序的標的之個人資料的資料當事人已就進行該核對程序給予訂明同意; (b) 除非及直至專員已根據第32條就進行該核對程序給予同意; (c) 除非核對程序 —— (i) 屬於第(2)款下的公告所指明的核對程序類別;及 (ii) 是按照該公告所指明的條件(如有的話)進行的;或 (d) 除非核對程序是根據附表4所指明的任何條例的條文規定須進行的或准許進行的。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資料使用者不得進行(不論是完全進行或部分進行)核對程序 —— (a) 除非及直至屬核對程序的標的之個人資料的資料當事人已就進行該核對程序給予訂明同意; (b) 除非及直至專員已根據第32條就進行該核對程序給予同意; (c) 除非核對程序 —— (i) 屬於第(2)款下的公告所指明的核對程序類別;及 (ii) 是按照該公告所指明的條件(如有的話)進行的;或 (d) 除非核對程序是根據附表4所指明的任何條例的條文規定須進行的或准許進行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