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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5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5條

第5條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 —— (a) 除非資料使用者已向有關的個人送達書面通知 —— (i) 指明該資料使用者擬向該名個人採取的不利行動及其理由;及 (ii) 述明該名個人可在收到該通知後7日內提出不應該採取該行動的因由;及 (b) 在該7日限期屆滿前, 該資料使用者不得因應(不論是完全或部分)核對程序而對該名個人採取該不利行動。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個人資料等的核對程序及轉移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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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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