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2名或2名以上的資料使用者可就同一核對程序各自提出一項核對程序要求,則任何該等資料使用者可代表所有該等資料使用者提出該項要求,而本條例的條文(包括第(1)款)須據此解釋。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如2名或2名以上的資料使用者可就同一核對程序各自提出一項核對程序要求,則任何該等資料使用者可代表所有該等資料使用者提出該項要求,而本條例的條文(包括第(1)款)須據此解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