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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2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2條

核對程序要求的決定

第32條

(1) 專員須 —— (a) 在收到核對程序要求後的45日內就該項要求作出決定; (b) 藉考慮適用於該項要求的訂明事宜,並 —— (i) (在專員信納該等事宜時)向提出要求者送達書面通知,述明他同意該項要求所關乎的核對程序在該通知所指明的條件(如有的話)的規限下進行; (ii) (在專員不信納該等事宜時)向提出要求者送達書面通知,述明 —— (A) 他拒絕同意該項要求所關乎的核對程序的進行;及 (B) 他不信納哪些事宜及不信納的理由, 而就該項要求作出決定。 (2) 為免生疑問,現聲明︰凡核對程序要求關乎某項核對程序,在第(1)(b)(i)款下的通知中所示的同意,不得阻止既不是有關的提出要求者亦(如第31(2)條適用於該項要求)不是有人代其提出該項要求的任何資料使用者進行該項程序,不論是完全進行或部分進行。 (3) 反對 —— (a) 在 —— (i) 第(1)(b)(i)款下的通知所指明的條件;或 (ii) 第(1)(b)(ii)款下的通知所指明的拒絕, 的上訴,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 (b) 上述事項的上訴,可由獲送達有關通知的提出要求者提出,或由有人代其提出有關的核對程序要求的資料使用者提出。 (4) 在本條中,訂明事宜 (prescribed matter)指附表5所指明的事宜。 (5) 任何提出要求者違反第(1)(b)(i)款所指的通知指明的任何條件,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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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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