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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第1條

專員須 —— (a) 在收到核對程序要求後的45日內就該項要求作出決定; (b) 藉考慮適用於該項要求的訂明事宜,並 —— (i) (在專員信納該等事宜時)向提出要求者送達書面通知,述明他同意該項要求所關乎的核對程序在該通知所指明的條件(如有的話)的規限下進行; (ii) (在專員不信納該等事宜時)向提出要求者送達書面通知,述明 —— (A) 他拒絕同意該項要求所關乎的核對程序的進行;及 (B) 他不信納哪些事宜及不信納的理由, 而就該項要求作出決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個人資料等的核對程序及轉移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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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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