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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第2條

為免生疑問,現聲明︰凡核對程序要求關乎某項核對程序,在第(1)(b)(i)款下的通知中所示的同意,不得阻止既不是有關的提出要求者亦(如第31(2)條適用於該項要求)不是有人代其提出該項要求的任何資料使用者進行該項程序,不論是完全進行或部分進行。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個人資料等的核對程序及轉移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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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