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同情況下重複收集個人資料
第35條
(1) 凡資料使用者 —— (a) 已就從有關的資料當事人收集任何個人資料(首度收集),遵守第1(3)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及 (b) 在其後再次從該資料當事人收集個人資料(繼後收集), (i) 就該次繼後收集遵守該等條文,將會是在沒有重要分別的情況下,重複已為就首度收集遵守該等條文而作出的事情;及 (ii) 首度收集與該次繼後收集之間的相隔時間不超過12個月。 則在以下情況下(但只有在以下情況下),他無須就繼後收集遵守該等條文 —— (2) 為免生疑問,現聲明︰如(但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有關的資料使用者已就某次繼後收集遵守第1(3)保障資料原則,第(1)款的施行不得阻止該次繼後收集變為首度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