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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某人提供個人資料,以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則不論 —— (a) 該項回報是否以某條件獲符合為前提;或 (b) 該人是否維持對該資料的使用的任何控制, 就本部而言,該人即屬為得益而提供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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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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