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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5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5條

第5條

除第35D條另有規定外,資料使用者未經採取第(2)款指明的每一項行動,而在直接促銷中,使用某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3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分部 —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個人資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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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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