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除第35D條另有規定外,資料使用者未經採取第(2)款指明的每一項行動,而在直接促銷中,使用某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3年。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5條
除第35D條另有規定外,資料使用者未經採取第(2)款指明的每一項行動,而在直接促銷中,使用某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3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