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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第1條

已遵守第35C條的資料使用者不得在直接促銷中,使用有關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但如以下條件獲符合,則不在此限 —— (a) 該資料使用者已收到該當事人對擬如此使用(如該資料使用者根據第35C(2)(b)條提供的資訊所描述者)該個人資料的同意,不論是一般的同意或是選擇性的同意; (b) (如該項同意屬口頭同意)該資料使用者已自收到該項同意起計的14日內,向該當事人發出確認以下事宜的書面確認 —— (i) 收到該項同意的日期; (ii) 有關許可種類個人資料;及 (iii) 有關許可類別促銷標的;及 (c) 該項使用符合該當事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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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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