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資料使用者並非為得益而將某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提供予另一人,以供該人用於要約提供以下服務或就以下服務可予提供而進行廣告宣傳 —— (a) 由社會福利署營辦、資助或津貼的社會服務; (b) 由醫院管理局或衞生署提供的醫護服務;或 (c) 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其他社會或醫護服務:該項服務擬向某名個人提供,而如不向該名個人提供該項服務,便相當可能會對以下人士的身體或精神健康造成嚴重損害 —— (i) 該名個人;或 (ii) 任何其他個人, 則本分部不適用。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如資料使用者並非為得益而將某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提供予另一人,以供該人用於要約提供以下服務或就以下服務可予提供而進行廣告宣傳 —— (a) 由社會福利署營辦、資助或津貼的社會服務; (b) 由醫院管理局或衞生署提供的醫護服務;或 (c) 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其他社會或醫護服務:該項服務擬向某名個人提供,而如不向該名個人提供該項服務,便相當可能會對以下人士的身體或精神健康造成嚴重損害 —— (i) 該名個人;或 (ii) 任何其他個人, 則本分部不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