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在為第(5)款所訂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控告的資料使用者如證明自己已採取所有合理預防措施,並已作出一切應作出的努力,以避免犯該罪行,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條
在為第(5)款所訂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控告的資料使用者如證明自己已採取所有合理預防措施,並已作出一切應作出的努力,以避免犯該罪行,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