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獲資料使用者根據第35J(2)(b)條提供資訊的資料當事人可隨時要求該資料使用者 —— (a) 停止將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提供予任何其他人,以供該人在直接促銷中使用;及 (b) 通知獲得如此提供該資料的任何人,停止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該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獲資料使用者根據第35J(2)(b)條提供資訊的資料當事人可隨時要求該資料使用者 —— (a) 停止將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提供予任何其他人,以供該人在直接促銷中使用;及 (b) 通知獲得如此提供該資料的任何人,停止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該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