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資料使用者如收到資料當事人根據第(1)款作出的要求,須在不向該當事人收費的情況下,依從該項要求。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資料使用者如收到資料當事人根據第(1)款作出的要求,須在不向該當事人收費的情況下,依從該項要求。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