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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資料使用者須按第(1)(b)款提述的要求,通知某人停止在直接促銷中使用有關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該資料使用者須將該事宜以書面通知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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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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