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資料使用者違反第(3)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 —— (a) 在該項違反涉及為得益而提供某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的情況下,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或 (b) 在其他情況下,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3年。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條
資料使用者違反第(3)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 —— (a) 在該項違反涉及為得益而提供某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的情況下,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或 (b) 在其他情況下,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3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