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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個人或代表個人的任何有關人士可就符合以下說明的作為或行為向專員作出投訴 —— (a) 在該項投訴中指明的;及 (b) 是 —— (i) 已經或正在(視屬何情況而定)由在該項投訴中指明的資料使用者作出或從事的; (ii) 關乎該名個人的個人資料的,而該人是或(如在有關個案中該資料使用者倚賴在第8部下的豁免)可能是有關的資料當事人;及 (iii) 可能屬違反本條例(包括第28(4)條)下的規定的。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視察、投訴及調查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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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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