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2名或2名以上的個人可就同一作為或行為各自作出一項投訴,則任何該等個人或代表他們的任何有關人士,可代表所有該等個人作出該項投訴,而本條例的條文(包括第(1)款)須據此解釋。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凡2名或2名以上的個人可就同一作為或行為各自作出一項投訴,則任何該等個人或代表他們的任何有關人士,可代表所有該等個人作出該項投訴,而本條例的條文(包括第(1)款)須據此解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