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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第4條

凡任何個人或代表個人的有關人士欲作出投訴並要求協助以擬訂該項投訴,專員及根據第9(1)(a)條僱用的每名訂明人員均有責任向他提供適當協助。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視察、投訴及調查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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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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