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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條

第6條

裁判官如因專員或任何訂明人員所作的經宣誓的告發,信納有合理理由相信如專員在就任何處所行使他在第(2)款下的權力前,須遵守第(3)款,便可能對任何調查的目的造成重大損害,該裁判官可 —— (a) 發出符合附表6第1部所指明的格式的手令;及 (b) 就該處所發出該手令。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視察、投訴及調查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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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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