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裁判官如因專員或任何訂明人員所作的經宣誓的告發,信納有合理理由相信如專員在就任何處所行使他在第(2)款下的權力前,須遵守第(3)款,便可能對任何調查的目的造成重大損害,該裁判官可 —— (a) 發出符合附表6第1部所指明的格式的手令;及 (b) 就該處所發出該手令。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條
裁判官如因專員或任何訂明人員所作的經宣誓的告發,信納有合理理由相信如專員在就任何處所行使他在第(2)款下的權力前,須遵守第(3)款,便可能對任何調查的目的造成重大損害,該裁判官可 —— (a) 發出符合附表6第1部所指明的格式的手令;及 (b) 就該處所發出該手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