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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7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7條

第7條

裁判官如因專員或任何訂明人員經宣誓而作的告發,信納有合理理由相信如專員因第(4)款的實施而不能就任何住宅處所行使他在第(2)款下的權力,便可能對某項調查的目的造成重大損害,則該裁判官可 —— (a) 發出符合附表6第2部所指明的格式的手令;及 (b) 以該手令批准專員就該處所行使該項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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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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