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專員不一定要為調查的目的而進行聆訊,而沒有人有向專員發言的當然權利。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專員不一定要為調查的目的而進行聆訊,而沒有人有向專員發言的當然權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