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原訟法庭可藉本身的意願或就該目的向其作出的申請,以命令推翻、更改或撤銷一項根據第(2)(iii)款作出的命令或暫緩該項命令的施行。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原訟法庭可藉本身的意願或就該目的向其作出的申請,以命令推翻、更改或撤銷一項根據第(2)(iii)款作出的命令或暫緩該項命令的施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