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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8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8條

第8條

現聲明 —— (a) 就正在或曾經由第(1)款所提述的人所管有或控制的資訊、文件或其他物品保密的責任,以及由法律施加的對該等資訊、文件或物品的披露的其他限制,均不適用於將該等資訊、文件或物品為一項調查的目的而披露;及 (b) 由專員作出的須將(a)段所提述的該等資訊、文件或物品為一項調查的目的而披露或出示的規定,即為將它向專員披露或出示的充分權限。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視察、投訴及調查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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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