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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第2條

除在就某人的經宣誓而作的證供而對他控以作偽證罪的審訊,及在對他控以本條例所訂罪行的審訊外,該人或任何其他人在調查進行過程中所作的陳述或所給予的答案,不得在任何裁判官席前或在任何法庭、任何研訊或任何其他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針對該人的證據,而關於調查的證據亦不得針對任何人而提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視察、投訴及調查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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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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