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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任何資訊的提供、任何問題的回答或任何文件或物品的出示將會涉及在沒有行政長官的同意下披露行政會議的商議內容,專員不得規定須提供該等資訊或答案或出示該等文件或物品(視屬何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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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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