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專員在進行視察或調查後作出報告,而該報告載有個人資料,則除非以下條件獲符合,否則專員不得發表該報告 —— (a) 符合在其發表時將會採用的格式的該報告文本一份,已提供予有關資料使用者; (b) 該文本附同一項書面通知,該通知邀請該資料使用者在獲送達該文本後的28日內,以書面向專員說明 —— (i) 該資料使用者認為在該文本內是否有任何若被披露便會涉及披露憑藉第8部下的豁免而不受第6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所管限的個人資料的事宜;及 (ii) 該資料使用者是否反對披露該事宜;及 (c) (i) (b)段所提述的期間已屆滿而專員沒有收到任何該等說明;或 (ii) 專員收到該等說明,並 —— (A) 從該報告中刪去屬該項說明的標的之事宜;或 (B) 決定不從該報告中刪去屬該項說明的標的之事宜,而 —— (I) 第(6)款所提述的期間屆滿,而該資料使用者沒有根據該款提出上訴反對該決定;或 (II) 該上訴不成功或被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