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凡專員作出第(4)(c)(ii)(B)款所提述的決定,他須向作出有關的說明的有關資料使用者送達 —— (a) 述明其決定; (b) 告知該資料使用者他可根據第(6)款提出上訴反對該決定;及 (c) 附同本條的文本一份, 的書面通知。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5條
凡專員作出第(4)(c)(ii)(B)款所提述的決定,他須向作出有關的說明的有關資料使用者送達 —— (a) 述明其決定; (b) 告知該資料使用者他可根據第(6)款提出上訴反對該決定;及 (c) 附同本條的文本一份, 的書面通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