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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條

第6條

在第(5)款下的述明第(4)(c)(ii)(B)款所提述的專員的決定的通知送達有關資料使用者後的14日內,該資料使用者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反對該決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視察、投訴及調查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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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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