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在第(5)款下的述明第(4)(c)(ii)(B)款所提述的專員的決定的通知送達有關資料使用者後的14日內,該資料使用者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反對該決定。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條
在第(5)款下的述明第(4)(c)(ii)(B)款所提述的專員的決定的通知送達有關資料使用者後的14日內,該資料使用者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反對該決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