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專員已完成一項視察,他須以他認為合適的方式及在他認為合適的時間,將以下事宜告知有關資料使用者 —— (a) 該項視察的結果; (b) 由該項視察引致的、專員認為是適合作出的關乎促進該資料使用者遵守本條例條文(尤其是各保障資料原則)的任何建議; (c) 由該項視察引致的、專員擬根據第48條發表的任何報告;及 (d) 由該項視察引致的、專員認為適合作出的任何其他評論。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凡專員已完成一項視察,他須以他認為合適的方式及在他認為合適的時間,將以下事宜告知有關資料使用者 —— (a) 該項視察的結果; (b) 由該項視察引致的、專員認為是適合作出的關乎促進該資料使用者遵守本條例條文(尤其是各保障資料原則)的任何建議; (c) 由該項視察引致的、專員擬根據第48條發表的任何報告;及 (d) 由該項視察引致的、專員認為適合作出的任何其他評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