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下,專員在完成一項調查後,如認為如此行事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可 —— (a) 發表列明以下事項的報告 —— (i) 該項調查的結果; (ii) 由該項調查引致的、專員認為是適合作出的關乎促進有關資料使用者所屬的某類別的資料使用者遵守本條例條文(尤其是各保障資料原則)的任何建議;及 (iii) 由該項調查引致的、專員認為適合作出的任何其他評論;及 (b) 以他認為合適的方式發表該報告。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下,專員在完成一項調查後,如認為如此行事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可 —— (a) 發表列明以下事項的報告 —— (i) 該項調查的結果; (ii) 由該項調查引致的、專員認為是適合作出的關乎促進有關資料使用者所屬的某類別的資料使用者遵守本條例條文(尤其是各保障資料原則)的任何建議;及 (iii) 由該項調查引致的、專員認為適合作出的任何其他評論;及 (b) 以他認為合適的方式發表該報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