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根據第(1)或(2)款發表的報告的擬訂形式,須以防止可從報告中確定任何個人的身分為準。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根據第(1)或(2)款發表的報告的擬訂形式,須以防止可從報告中確定任何個人的身分為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