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執行通知所指明的採取該通知所指明的步驟的限期不得在第(7)款所指明的上訴限期完結前屆滿,而如有該等上訴提出,在該上訴有決定或被撤回前不需採取該等步驟。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執行通知所指明的採取該通知所指明的步驟的限期不得在第(7)款所指明的上訴限期完結前屆滿,而如有該等上訴提出,在該上訴有決定或被撤回前不需採取該等步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