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如專員認為因為特殊情況,執行通知所指明的步驟因事態緊急而應即採取 —— (a) 他可在該通知中加入一項有該意思的陳述及他持該意見的理由; (b) 凡專員如此加入該項陳述,第(4)款即不適用,但該通知不得規定須在該通知送達當日起計的7日期間屆滿前採取該等步驟。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5條
如專員認為因為特殊情況,執行通知所指明的步驟因事態緊急而應即採取 —— (a) 他可在該通知中加入一項有該意思的陳述及他持該意見的理由; (b) 凡專員如此加入該項陳述,第(4)款即不適用,但該通知不得規定須在該通知送達當日起計的7日期間屆滿前採取該等步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