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資料使用者違反執行通知,即屬犯罪 —— (a) 一經首次定罪 —— (i) 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及 (ii) 如罪行在定罪後持續,可處每日罰款$1,000;及 (b) 一經再次定罪 —— (i) 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2年;及 (ii) 如罪行在定罪後持續,可處每日罰款$2,000。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資料使用者違反執行通知,即屬犯罪 —— (a) 一經首次定罪 —— (i) 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及 (ii) 如罪行在定罪後持續,可處每日罰款$1,000;及 (b) 一經再次定罪 —— (i) 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2年;及 (ii) 如罪行在定罪後持續,可處每日罰款$2,000。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