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為第(1)款所訂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控告的資料使用者如證明自己已作出一切應作出的努力,以遵從有關執行通知,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視察、投訴及調查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