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人如有以下情況,即屬犯罪 —— (a) 該人無合法辯解而妨礙、阻撓或抗拒專員或任何訂明人員執行其在本部之下的職能(或行使其在本部之下的權力); (b) 該人無合法辯解而沒有遵從專員或任何訂明人員根據本部作出的合法要求;或 (c) 該人在專員或在任何訂明人員執行本部之下的職能或行使本部之下的權力的過程中 —— (i) 向專員或該人員作出該人知道屬虛假或不相信屬真實的陳述;或 (ii) 以其他方式在知情下誤導專員或該人員。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任何人如有以下情況,即屬犯罪 —— (a) 該人無合法辯解而妨礙、阻撓或抗拒專員或任何訂明人員執行其在本部之下的職能(或行使其在本部之下的權力); (b) 該人無合法辯解而沒有遵從專員或任何訂明人員根據本部作出的合法要求;或 (c) 該人在專員或在任何訂明人員執行本部之下的職能或行使本部之下的權力的過程中 —— (i) 向專員或該人員作出該人知道屬虛假或不相信屬真實的陳述;或 (ii) 以其他方式在知情下誤導專員或該人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