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由法院、裁判官或司法人員在執行司法職能的過程中持有的個人資料,獲豁免而不受各保障資料原則、第4及5部及第36及38(b)條的條文所管限。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由法院、裁判官或司法人員在執行司法職能的過程中持有的個人資料,獲豁免而不受各保障資料原則、第4及5部及第36及38(b)條的條文所管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