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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第3條

就任何個人資料是否需有第(1)款下的豁免或曾否在任何時間需有第(1)款下的豁免的問題,可由行政長官或政務司司長決定,而一份由行政長官或政務司司長簽署並證明需有或曾在任何時間需有該項豁免的證明書,即為該事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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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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