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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5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5條

第5條

行政長官或政務司司長可在第(3)或(4)款所提述的證明書中,就該證明書所關乎的個人資料及為該證明書所指明的理由,指示專員不得進行視察或調查,而在此情況下,專員須遵從該項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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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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