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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條

第6條

看來是第(3)或(4)款所提述的證明書的文件,須獲收取為證據,而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該文件須當作為該等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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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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