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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第1條

為 —— (a) 罪行的防止或偵測; (b) 犯罪者的拘捕、檢控或拘留; (c) 任何稅項的評定或收取; (d) 任何人所作的不合法或嚴重不當的行為、或不誠實的行為或舞弊行為的防止、排除或糾正(包括懲處); (e) 防止或排除因 —— (i) 任何人輕率的業務經營手法或活動;或 (ii) 任何人所作的不合法或嚴重不當的行為、或不誠實的行為或舞弊行為, 而引致的重大經濟損失; (f) 確定有關的資料當事人的品格或活動是否相當可能對以下事情有重大不利影響 —— (i) 由該資料使用者執行法定職能所關乎的事情;或 (ii) 與本段憑藉第(3)款而適用的職能的執行有關的事情;或 (g) 本段憑藉第(3)款而適用的職能的執行, (i) 該等條文適用於該資料便相當可能會損害本款所提述的任何事宜;或 (ii) 該等條文適用於該資料便相當可能會直接或間接識辨屬該資料來源的人的身分。 而持有的個人資料,在以下情況下獲豁免而不受第6保障資料原則及第18(1)(b)條的條文所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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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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