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 —— (a) 個人資料是為第(1)款所提述的目的而使用(不論該資料是否為該等目的而持有);及 (b) 第3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就該等使用而適用便相當可能會損害該款所提述的任何事宜, 則該資料獲豁免而不受第3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所管限,而在為任何人違反任何該等條文而針對他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該人證明他當時有合理理由相信不如此使用該資料便相當可能會損害任何該等事宜,即為免責辯護。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凡 —— (a) 個人資料是為第(1)款所提述的目的而使用(不論該資料是否為該等目的而持有);及 (b) 第3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就該等使用而適用便相當可能會損害該款所提述的任何事宜, 則該資料獲豁免而不受第3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所管限,而在為任何人違反任何該等條文而針對他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該人證明他當時有合理理由相信不如此使用該資料便相當可能會損害任何該等事宜,即為免責辯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