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第3條

第(1)款(f)(ii)及(g)段適用於財經規管者的以下職能 —— (a) 保障公眾免受因以下事情導致的財政損失的職能 —— (i) 屬 —— (A) 從事銀行、保險、投資或其他財經服務的提供; (B) 從事公司的管理; (BA) 從事已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註冊的公積金計劃的管理; (C) 從事《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所指的職業退休計劃的管理;或 (D) 公司股東, 的人的不誠實行為、不勝任、不良行為或嚴重不當的行為;或 (ii) 已獲或未獲解除破產令的破產人的行為; (b) 維持或促進提供(a)(i)(A)段所提述的任何服務的任何體系的一般穩定性或有效運作的職能;或 (c) 為本款的施行而在第(4)款下的公告中指明的職能。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8部 — 豁免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