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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5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5條

第5條

現聲明 —— (a) 第(3)款的施行不得損害第(1)款(a)、(b)、(c)、(d)及(f)(i)段就財經規管者而施行的概括性; (b) 第(4)款下的公告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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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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