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個人資料系統是由資料使用者為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屬受保護成果或有關紀錄的個人資料或包含於受保護成果或有關紀錄內的個人資料的目的而使用的,則該個人資料系統在它被如此使用的範圍內獲豁免,不受本條例的條文管限。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如個人資料系統是由資料使用者為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屬受保護成果或有關紀錄的個人資料或包含於受保護成果或有關紀錄內的個人資料的目的而使用的,則該個人資料系統在它被如此使用的範圍內獲豁免,不受本條例的條文管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