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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資料使用者就任何個人資料依從根據第6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或第18(1)(b)條提出的要求的後果,是該資料使用者可能會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就並非由本條例訂定的罪行而入罪,該資料獲豁免而不受該條文或該條所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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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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