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資料使用者依從根據第6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或第18(1)(b)條提出的要求而披露某項資訊,則在就本條例所訂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該項資訊不得獲接納為對該資料使用者不利的證據。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如資料使用者依從根據第6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或第18(1)(b)條提出的要求而披露某項資訊,則在就本條例所訂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該項資訊不得獲接納為對該資料使用者不利的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