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由 —— (a) 其業務或部分業務包含新聞活動的資料使用者持有;及 (b) 該使用者純粹為該活動(及任何直接有關的活動)的目的而持有, (i) 不受第6保障資料原則及第18(1)(b)及38(i)條的條文所管限,除非及直至該資料已發表或播放(不論在何處或藉何方法); (ii) 不受第36及38(b)條的條文所管限。 的個人資料,獲豁免而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由 —— (a) 其業務或部分業務包含新聞活動的資料使用者持有;及 (b) 該使用者純粹為該活動(及任何直接有關的活動)的目的而持有, (i) 不受第6保障資料原則及第18(1)(b)及38(i)條的條文所管限,除非及直至該資料已發表或播放(不論在何處或藉何方法); (ii) 不受第36及38(b)條的條文所管限。 的個人資料,獲豁免而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